日照住房公积金较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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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优化业务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2月1日起执行!
采用承诺制方式,精简缴存业务部分证明材料。即:缴存单位在首次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时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与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时,通过管理部办事大厅或单位网厅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
(一)单位缴存登记业务
单位缴存登记业务不再提供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不再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
通过“一窗通”系统办理单位缴存登记的,单位缴存登记业务材料由“一窗通”获取,无需单位另行提供。
(二)个人账户设立业务
个人账户设立业务经缴存单位承诺相关信息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后,不再提供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
(三)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1.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主体要素信息变更的,经身份核验后,提供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等材料,由经办人和职工本人同时到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变更业务。
2.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主体要素外的其他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经缴存单位承诺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办人身份核验后,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业务,不再提供相应的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四)单位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等主体要素变更的,经办人经身份核验后,提供《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在管理部办事大厅或单位网厅办理变更业务。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要素变更外的其他单位账户信息变更业务,经缴存单位承诺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办人身份核验后,提供《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办理单位账户信息变更业务,不再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材料。
(五)缴存比例调整业务
1.提高缴存比例的,经办人身份核验后,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降低缴存比例的,经办人身份核验后,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在管理部办事大厅或单位网厅提交审批:
(1)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4)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5)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六)缴存基数年度调整与基础信息核对业务
经缴存单位承诺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办人身份核验后,提供《汇缴清册》,在每年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不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基础信息表》。基础信息核对时,个人信息和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个人信息变更和单位信息变更规定办理。
(七)个人账户封存、启封业务
经缴存单位承诺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办人身份核验后,提供《缴存变更清册》办理封存、启封业务,不再提供封存或启封证明材料。
(八)其他
1.通过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缴存业务的,以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电子证照进行经办人身份核验;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业务的,以系统自动核验进行经办人身份核验。
2.通过管理部办事大厅办理缴存业务的,《基础信息表》《汇缴清册》《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等表格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原件;通过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业务的,《基础信息表》《汇缴清册》《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等信息由单位在系统中录入,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提取业务
(一)进一步明确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条件。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的,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购房人及配偶,可提供网签备案合同、首付款凭证提取;也可提供网签备案合同、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提取,但以不动产权证提取的,应为提取人未以该套住房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且未以该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后12个月内有效。
(二)加大租赁商品房提取网上核查房屋信息力度,减少纸质无房证明材料。
1.无税票提取。通过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共享数据信息进行核查代替纸质无房证明,莒县、五莲暂未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共享的或通过数据共享无法确认的,提取人仍需提供纸质无房证明。
2.有税票提取。提取人同时提供租赁证号、增值税发票代码、号码及开票日期或税收完税证明的税票号码,通过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核查租房、租金、无房信息,提取人不再提供纸质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租完税票据和纸质无房证明,莒县、五莲暂未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共享的或通过数据共享无法确认的,提取人仍需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三)购买自住住房享受减免契税政策的,提取公积金时,契税完税证明是指《契税减免证明单》。
(四)对以偿还外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精简再次提取材料。已在本市办理过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再次以相同原因申请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可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借款人或配偶在贷款发放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或调入本市证明3种材料。
(五)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公积金贷款,但有本市商业住房贷款、外市商业住房贷款、外市公积金贷款两种及以上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相应期间其中两笔贷款累计实际还款额。
(六)在本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未结清前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加装电梯费用。
(七)调整签约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手续。
1.签约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通过公积金贷款数据核验婚姻关系,不再提供结婚证。因婚姻关系变更需签约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的,仍须提供结婚证。
2.办理委托按月还贷提取解约的,可在解约1个月后再次申请签约。期间距离上一次委托按月提取实际划款日不满1年的,不能以按年归还公积金贷款情形提取公积金。
(八)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在本市办理异地贷款的职工,保留贷款余额的5%(担保人同时保留所担保贷款余额5%的金额)后,开户时储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冲减公积金贷款本金,该笔贷款结清前不得以任何情形提取公积金。
(九)贷后停缴公积金提取。
1.贷后停缴职工迁出本市,在外地开设账户缴存的,每年提供外地缴存证明,保留贷款余额的5%(担保人同时保留所担保贷款余额5%的金额)后,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减公积金贷款本金,该笔贷款结清前不得以任何情形提取公积金。
2.贷后停缴职工在本市未恢复正常缴存期间,保留贷款余额的5%(担保人同时保留所担保贷款余额5%的金额)后,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用于冲减公积金贷款本金,该笔贷款结清前不得以任何情形提取公积金。
(十)严防骗提行为。同一套房屋一年内多次买卖的,一年内只能办理1次提取。
(十一)为落实《胶东经济圈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进一步推进政策协同,简化以下材料:
1.购买青岛、烟台、威海、潍坊四市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的,视同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再提供购房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
2.偿还青岛、烟台、威海、潍坊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理由提取的,视同以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不再提供借款人或配偶在贷款发放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或调入本市证明。
(十二)对婚前购房或存在住房贷款,婚后配偶申请以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理由提取的:
1.婚前一方全额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有婚后配偶名字的或以法律形式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婚后配偶可以以购买此套自住住房理由提取,提取金额和时限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政策执行。未注有婚后配偶姓名或以法律形式约定为共同财产的,婚后配偶不能以购买此套自住住房提取。
2.婚前存在住房贷款,婚后配偶可以以偿还该笔住房贷款理由提取,但对于婚前还贷金额不累加计算,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计算。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次偿还该笔住房贷款理由提取日到本次提取期间的还款额。
来源:日照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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